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君辉。因本案于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保华。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君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王君辉及指定辩护人徐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君辉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君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君辉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后旺人民陪审员:郑志俊人民陪审员:王为民
书记员: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