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伟波,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身份证号码:×××1373,汉族,高中文化,防城港市俊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防城港市×××区××水产宿舍××房。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雷飚,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原判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谭伟波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俊杰代理审判员:秦冬英代理审判员:兰丹丹
书记员:兰又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