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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仁高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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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仁高,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11)西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九个月。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仁高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仁高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勇军代理审判员:高广鹤代理审判员:靳涛

书记员:杨仁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