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根久,男。被执行人岳社民,男。
申请执行人余根久与被执行人岳社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根久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承包费100000元及损失108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岳社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社民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根久承包费及损失110800元、案件诉讼费1000元及执行费1662元,以上合计共计113462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