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82156-6。
因被执行人未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将欠款人民币7650.00元存入本院账户,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于海亮
书记员:杜继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