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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孝美与王树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1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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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孝美。被执行人王树堂。

申请执行人王孝美与被执行人王树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未执行标的为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奎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