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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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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西古城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庆云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庆民二初字00042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