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被执行人胡乾翠。被执行人张振宏。被执行人涂国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返还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购房款300000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案件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的银行存款3686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应平审判员:陶宗猛审判员:陈声凡
书记员:阮亚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