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红。委托代理人:徐文兴。被告:方东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东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益群
书记员:姜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