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宏伟。被执行人刘新亭。
本院在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刘新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亭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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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宏伟。被执行人刘新亭。
本院在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刘新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亭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