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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宏伟与刘新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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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宏伟。被执行人刘新亭。

本院在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刘新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亭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