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住所。
关于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存款3244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