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玲玲。被执行人刘桂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玲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桂杰协助申请执行人胡玲玲办理有关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