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合庆。被执行人王金凤。被执行人王金叶。被执行人王金荣。被执行人刘中生。
本院在执行王合庆申请执行王金凤、王金叶、王金荣、刘中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凤、王金叶、王金荣、刘中生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