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滦南县方格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海新,村主任。被执行人:于成海,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滦南县方格庄镇后曲店村民委员会与于成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成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