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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艾萍与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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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艾萍,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滦南支公司。负责人:李学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艾萍与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滦南支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