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岩龙。被执行人:张静波。
本院在执行刘岩龙申请执行张静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和解并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奔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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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岩龙。被执行人:张静波。
本院在执行刘岩龙申请执行张静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和解并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奔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