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东。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新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隆清审判员: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