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其他与拾松青、李雪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25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拾松青,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雪松,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拾松青与被执行人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民调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江向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经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没查到相关信息;3、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没有查到相关信息。4、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5、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民调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义执行员张洪功执行员马伏新

书记员:岳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