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尹德空。被执行人:柯月玲。被执行人:张洪卫。被执行人: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红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尹德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9279元,用于支付本案租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对未能足额支付的部分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返还租赁物件HL315LC华力挖掘机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执行,该挖掘机所有权归被执行人尹德空所有。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