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福祥,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陆尚业,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彩凤,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33860元及违约金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508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尚业、李彩凤银行存款343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