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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连与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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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连,女,195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铨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73883.5元(另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计至2013年12月17日)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008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89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