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荣灼,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广州市湘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花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彭荣灼与广州市湘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湘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883.88元,其中101462.88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其中1421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放弃逾期履行利息的追偿及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关炳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