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辉意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粱希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辉意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泰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君远审判员:高鹏代理审判员:马卫星
书记员:刘振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