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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怀玉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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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怀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新瑜。

关于杨怀玉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怀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怀玉与被执行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