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玉龙。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更名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宗波,主任。
本院在执行侯玉龙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2013)临罗执字1585号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8月5日作出的鲁政函民字(201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罗庄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了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将其原行政区域并入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更名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临沂市罗庄区盛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三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侯玉龙清偿地基款10万元及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既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又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陆军审判员:张广林审判员:魏爱军
书记员:寇运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