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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黎明与范业荣、杨茂霞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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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黎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范业荣,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杨茂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无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业荣、杨茂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汪黎明8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业荣、杨茂霞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黎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范业荣、杨茂霞有还款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无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陈德勇审判员:杨文波代理审判员:范益民

书记员:李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