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海桃,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李中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执行人:杜根华,男,汉族,住徽省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江海桃、李中兵与被申请执行人杜根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1)无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书清
书记员:张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