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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海桃、李中兵与杜根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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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海桃,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李中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执行人:杜根华,男,汉族,住徽省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江海桃、李中兵与被申请执行人杜根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1)无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书清

书记员:张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