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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月海与俞静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仑执民字第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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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月海,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俞静芬,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月海与被执行人俞静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静芬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月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