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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绍荣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嘉民初字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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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被告杨绍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绍荣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绍荣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凤全

书记员:杨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