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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玲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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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负责人:白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玲,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玲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玲的吉BK82**号轿车及存款账户,因无法找到该车及账户内无存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5号、(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