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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绪永与于明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烟牟执字第9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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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绪永,工人。被执行人于明岗,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1)牟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费日芝与被执行人于明岗系夫妻关系,且此债务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明岗或其妻费日芝银行存款1647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代理审判员:牟永生代理审判员:曲玉波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