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姜斐耀。被执行人周仙良。被执行人林国杰。被执行人何玉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崔立博系被执行人姜斐耀之配偶,该债务系以上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姜斐耀、崔立博、周仙良、林国杰、何玉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