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栗志江,农民。被执行人郝建朝,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审判员:王红军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曹子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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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栗志江,农民。被执行人郝建朝,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审判员:王红军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曹子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