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栗志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5)永执字第1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栗志江,农民。被执行人郝建朝,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审判员:王红军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曹子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