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梁华,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甬奉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梁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浙甬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梁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优秀教员、优秀报道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优秀教员、优秀报道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单梁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梁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人民陪审员:张开华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