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南召县皇后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监督执法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尚某某人民币500元,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马某人民币500元、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樊某某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上述人员的违法建房及非法采矿活动提供了帮助。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马某、樊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某某犯罪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一万元,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郝磊审判员:王志钦审判员:张长群
书记员:蒙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