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受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委派,担任南安市江北经济适用房工程、凤凰湖片区(一期)整治改造工程和美亭城市综合体工程共三个南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办负责人。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建筑承包商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000元,并在相关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拨付款项过程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位于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成功街,下同)楼下,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林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元(每次人民币2000元),为林某甲承包的南安市凤凰湖片区梅亭河道挡土墙工程和湖滨南路工程(K0+215.39-K0+720)在施工监管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黄某甲贿赂人民币10000元,为黄某甲承包的凤凰湖片区湖滨西路市政工程在施工监管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黄某甲贿赂人民币20000元,为黄某甲承包的凤凰湖片区湖滨西路市政工程和南安市江北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工程在施工监管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3、2011年中秋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林某乙贿赂人民币100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凤凰湖片区项目办旁(皇家滨城小区门口、江北大道路边),非法收受黄某乙贿赂人民币10000元,为林某乙和黄某乙共同承包的南安市梅亭小区1#-8#楼工程在施工监管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4、2012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楼下(普莲路与二环路交汇处),非法收受黄某丙贿赂人民币20000元(其中10000元为王某委托黄某丙转送),为黄某丙与王某共同承包建设的南安市美亭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廉租房)工程在施工监管及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王金星受贿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9月17日下午,到南安市商务中心通知并带被告人陈某到指定办案地点进行询问,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主动供述其利用职便非法收受林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000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王某、黄某丁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干部履历表,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陈某在项目办工作情况说明,南政办(2008)149号关于成立南安市凤凰湖片区(一期)整治改造建设领导组的通知、南政文(2010)468号关于成立南安市美亭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政办(2012)136号关于成立南安市商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相关工程合同及拨付款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因其他案件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煌娟人民陪审员:黄莲治人民陪审员:黄高级
书记员:许祥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