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锡轩,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东省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住揭阳市惠来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汉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锡轩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锡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锡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被告人陈锡轩的辨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锡轩具有自首情节;2、陈锡轩是从犯;3、陈锡轩积极退清赃款;4、陈锡轩任职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表现良好,其本人身体有病,家中有高龄父母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锡轩利用担任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某(另案处理)为有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款168万元人民币,其中陈锡轩实际得到贿款人民币64万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锡轩利用自己担任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分管工贸科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中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月公司)、揭阳市绿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老板陈某的请托,帮助中月公司、绿源公司向省财政厅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共人民币410万元。具体为:2010年帮助绿源公司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2011年帮助中月公司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l50万元,帮助绿源公司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2012年帮助绿源公司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事后,陈锡轩先后三次收受陈某贿送款人民币160万元。具体为:2010年底,陈锡轩在揭阳市财政局办公室收受陈某贿款人民币20万元;2011年8月,陈锡轩在中月公司收受陈某贿款人民币110万元;2012年3月,陈锡轩在中月公司收受陈某贿款人民币30万元。2、2011年上半年,陈锡轩利用自己担任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分管工贸科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乳业)老板黄某(绰号“阿猪”)的请托,帮助东泰乳业向省财政厅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事后,陈锡轩在揭阳市财政局办公室收受黄某贿款人民币8万元。根据与危某事前形成的默契,陈锡轩将其收受的贿款人民币168万元分出部分给危某,先后9次分给危某现金合计人民币47万元,虫草4斤(价值24万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71万元;另外,陈锡轩利用收受的贿款在广州购买一部大众途观轿车送给危某,价值人民币33万元。余下人民币64万元由陈锡轩据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陈锡轩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办案组事先并不所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锡轩已退清赃款人民币6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锡轩供述及辩解: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利用担任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工贸科的职务便利,受部分企业请托向省财政厅申请企业专项资金。为此我多次找省财政厅分管工贸处的副厅长危某帮忙,对请托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予以关照,确保请托企业能顺利获得财政拨款,我从中收取相关企业的送款l68万元后,将相关企业的送款人民币168万元分出部分给危某,先后共9次分给危某现金和虫草,其中现金47万元人民币,虫草价值24万元人民币,合计71万元人民币。另外,我还购买一部大众途观轿车送给危某,价值33万元人民币。余下64万元人民币由我据为已有。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陈某到我办公室,请求我支持他绿源公司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我答应,后来在我的帮助下,绿源公司获得专项财政资金人民币80万元。2010年底的一天,陈某约我到他中月公司的办公室喝茶,我到了后,陈某拿了一包黑色塑料袋给我,说对我帮助绿源公司申请专项资金一事表示感谢,并让我代为感谢上级,我收下了,后来发现袋子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面额都是100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陈某请求我支持绿源公司和中月公司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我当时答应了陈某的要求。后来在我的帮助下,绿源公司获批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中月公司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l50万元。2011年上半年,陈某在电话里邀请我到他的中月公司去坐一下,是我开车去到中月公司,和陈某见面。陈某放了一个袋子在我车上,回来我发现内有现金人民币ll0万元(面额都是l00元)。我收下了此ll0万元人民币。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揭阳东泰乳业检查工作,发现该企业做得不错,就鼓励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后来在我的帮助下,东泰乳业得到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事后,该企业老板黄某(绰号叫“阿猪”)提了一个礼品袋子到我办公室说要表示感谢。后来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8万元(面额都是100元),我收下了黄某送给我的人民币8万元。2012年上半年,我应陈某的请托,帮助中月公司顺利获批了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l00万元。2012年大概四五月份的一天,陈某邀请我去中月公司,我开车过去后,他放了一个袋子在我车上,回来我发现内有现金人民币30万元(面额都是l00元),我收下了陈某送给我的贿款30万元。2010年至今,我帮助陈某的绿源公司和中月公司两家公司一共申请获批专项资金人民币410万元,其中绿源公司260万元人民币,中月公司l50万元人民币。陈某为了感谢我的关照和帮助,送给我人民币160万元。我帮助黄某(绰号“阿猪”)的东泰乳业申请获批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黄某为了感谢我的关照和帮助,送给我人民币8万元。我一共收取以上企业送款合计人民币l68万元。我将其中部分送给省财政厅副厅长危某,另外我还拿出人民币33万元买了一辆车给危某,剩下的钱我自己用来买酒(大约花了十多万元、酒放在办公室),另外剩下的64万元人民币,我拿出其中的30万元买了一块玉,后经检验该玉是B货,不是A货,被我以几千元的低价处理了。余下的钱我用完了。(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陈锡轩是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我最早认识陈锡轩是在我了解到陈锡轩是揭阳市财政局分管工贸、企业的副局长时,当时我的企业在寻求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多目等政策上的支持,我就找到了陈锡轩,并向他介绍我开办的两家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想要申报的项目,希望得到他的支持。陈锡轩听到后,就说可以,让我把申报资料报到财政局去。后来,因为我的绿源公司和中月公司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有几次都得到了陈锡轩的帮助而顺利获批了,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以后能继续得到陈锡轩在我公司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方面的支持帮助,我从2010年起,我总共分三次送给陈锡轩共人民币160万元。我第一次送钱给陈锡轩是人民币20万元。当时是在2010年底的一天,我开办的绿源公司通过揭东县财政局(或通过揭阳市财政局,具体以查实的为准)向省财政厅上报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材料,把材料报给揭东县财政局(或揭阳市财政局)之后,我就找到陈锡轩的办公室找到他,说请他多支持,让他帮忙跟省财政厅的领导沟通,尽快把这件事落实下来,后来财政拨款下来了,我就约陈锡轩来我中月公司的办公室喝茶,并给了他人民币二十万元,陈锡轩收下钱后,说以后有项目他会多帮忙的,然后他喝了几杯茶就走了。我给陈锡轩的第二笔钱是人民币110万元。当时是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陈锡轩打电话给我说让我上他办公室去,有事商量。我到了陈锡轩办公室以后,陈锡轩对我说,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款属于高新技术项目补贴资金,我的企业可以申报两个项目,他已经跟“上面”联系沟通好了,但是这两个项目属于“上头有带任务的”,我马上就理解了陈锡轩的意思,陈锡轩想表达的是有关领导批示同意我的企业的项目资金的拨款是需要回扣的,我就答应了,说没问题,由他安排。然后我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好了材料上报,我记得,其中绿源公司的申请项目是直接通过揭东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的,中月公司的申请项目是通过揭阳市财政局上报到省财政厅的,当时陈锡轩告诉我说,通过揭阳市财政局上报的,他会同意推荐,通过揭东县财政局上报的,由我先跟揭东县财政局方面沟通,省财政厅那方面他可以帮我去跟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我获批财政专项资金。大概到了2011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陈锡轩给我打电话说,省财政厅危厅长给他打电话说我们申报的两个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批了,绿源公司获批了人民币80万元,中月公司获批了人民币150万元。又过了大约十天,陈锡轩打电话告诉我,绿源公司和中月公司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已经到了揭阳市财政局的账户上了,叫我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拨款到公司账户上。我安排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去负责具体办拨款手续,我自己就到陈锡轩办公室,跟他聊之前说到的“上面的任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聊要送给陈锡轩多少钱的问题)。当时陈锡轩对我说,“危厅的儿子想买一部车”,然后他还拿了一副车的图片给我看,说需要人民币110万元,因为这件事办成了,而且之前陈锡轩也跟我说过这些项目是“带任务的”,我以后申请项目资金也需要他们继续支持,我就答应了,我跟陈锡轩说,“可以,钱筹到后我就告诉你”。大概过了两三天后,我打电话给陈锡轩,让他过来中月公司这边喝茶。我提前准备好了现金共人民币共110万元,面额是l00元的,分别用几个塑料袋装好。陈锡轩开着车到了我在中月公司的办公楼后面,我直接将这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10万元的塑料袋放在了陈锡轩的车子后排。我第三次送给了陈锡轩人民币30万元。我开办的绿源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通过揭东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上报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具体名称记不清了,以查实的为准),揭东县财政局把材料报到省财政厅后,我打了个电话给陈锡轩,告诉陈锡轩我的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已经到了省里面了,请他帮忙沟通一下,陈锡轩就让我把申报材料的基本信息、文号等发信息到他手机上,由他帮我跟领导打招呼。2012年5月份我的绿源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拨款获批了人民币100万元,钱到揭东县财政局以后,我到陈锡轩位于揭阳市财政局的办公室那里,我问他,这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获批了,他要怎么安排?陈锡轩说,这一笔安排三十万吧。第二天,我请陈锡轩到中月公司这里来,陈锡轩开着车来到中月公司办公楼后面,我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的塑料袋放在陈锡轩的车后座,陈锡轩没说什么,就开着车走了。我开办的中月公司和绿源公司想要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是得到陈锡轩的支持和帮忙的,一方面,中月公司属于市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需要经过揭阳市财政局的审批,绿源公司2010年度也通过揭阳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过专项资金补贴,而陈锡轩是揭阳市财政局分管工贸的副局长,有决定权,只有经过陈锡轩签批同意,才能继续上报省财政厅,对于中月和绿源两家公司通过揭阳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陈锡轩每次都是帮我签字同意并报省财政厅的,所以送钱给他既有不想让他为难我,又有感谢他帮我过关的意思。另一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通过揭阳市财政局上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我的绿源公司通过揭东县财政局直接上报给省财政厅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也需要由陈锡轩帮我跟省财政厅的相关领导打招呼。因为陈锡轩曾经跟我说过,他跟省财政厅的危某副厅长关系比较好,现在危厅长援疆回来了,陈锡轩有这个条件和关系可以帮我跟危某副厅长沟通,使我的绿源公司和中月公司顺利获批财政专项资金,而且陈锡轩也直接跟我说过申请这些财政专项资金获批后,“上面的领导是有任务指标的”(意思就是要给危某回扣),而这几次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确实都成功获批了,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以后能继续得到他们的支持,所以我给陈锡轩送了钱,共人民币l60万元。我去找陈锡轩说我的公司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事情的时候,他说他跟省财政厅一位姓危的副厅长关系好,我就提出请陈锡轩帮我跟危厅长说一下,把中月公司和绿源公司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的事情推进一下,尽快落实,陈锡轩答应了。(2)证人黄某证言:2011年5月份的时候,东泰乳业公司的“米粉酶解工艺技术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应用”这个项目想要申请广东省2011年财政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扶持,当时我们想要申请资金补助人民币200万元,当时事情比较急,我把材料交到揭东县财政局后,我认为陈锡轩是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我的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如果有他的帮助,才能再向省财厅申报,并最终获批。于是我就到了陈锡轩在揭阳市财政局的办公室找到了他,我跟陈锡轩说,我的东泰乳业公司想要申请本年度的财政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想要申请人民币200万元,材料已经报到揭东县财政局了,请他多帮忙。陈锡轩说可以,只要条件符合,他可以帮忙,也可以帮忙跟省财政厅的有关领导反映一下,帮我办成这个项目。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收到揭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的通知说我的东泰乳业公司申请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补助批下来了,共人民币80万元。之后陈锡轩也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我申请的这次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到了没有,质问我说“你怎么这样?!不懂情理,没有你这样的!”,我就明白到了,是因为我没有给陈锡轩送钱表示感谢,他生气了。后来大概一两个月以后,揭东县财政局通知我说财政专项资金补助80万元已经到账了。到那时,陈锡轩也还打过电话给我,问说钱到了没有,我也明白到需要表示感谢。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找到陈锡轩,在他揭阳市财政局的办公室里,送给陈锡轩人民币8万元,当时这8万元是用黑色塑料袋装着,放在装茶的袋子里的。陈锡轩收下后,没说什么,我也就走了。我的东泰乳业公司以“米粉酶解工艺技术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应用”项目申请2011年省财政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时候,我事先了解到我公司的申报材料需要先报到揭东县财政局,然后由揭东县财政局上报到揭阳市市财政局,由揭阳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推荐申报(到底是不是这样的程序我不是很懂,反正揭东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的财政专项补贴,也是要把材料报揭阳市财政局的,但不知是报审批还是一般的报备案,具体以查实的为准),因为我知道陈锡轩是揭阳市财政局分管企业方面的副局长,对我的申报材料向省财政厅申报是有帮助的,所以我找到了陈锡轩提出请求他帮忙,后来陈锡轩对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了帮助支持,也答应我跟省财政厅的领导反映沟通,最后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也实际获批了,为了表示感谢,我就送了人民币8万元给陈锡轩。(2)证人危某证言:从2011年开始,陈锡轩帮助绿源公司、中月分司、东泰乳业等3家企业共申请获批专项资金约人民币500万元(具体数额以查实的为准)。财政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全省企业的一种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省财政厅文件都有详细规定,因为每次专项资金的申报,都有很多企业符合条件并报名申请,竞争十分激烈。陈锡轩要帮忙的企业的申请报到省财政厅后,陈锡轩会给我打电话,请求我帮忙照顾一下这些企业,我每次都答应了,并且跟踪这些项目,确保项目申请顺利过关,并且尽可能获得多点的补助资金。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锡轩拿了一个红色礼品袋装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面额100元)和1盒虫草到省财政厅大院我的家里,把钱和虫草放下后随意说说话,问候问候就走了,我收下这5万元和虫草,虫草我没有认真查看,不知道具体重量。2011年8月的一天,我和陈锡轩在天河体育中心里面的一家酒楼吃饭,一起的还有我的朋友,具体是谁我现在记不起来。饭后陈锡轩把一个大文件袋放到我的车上,并说这是申请文件的材料,我回到家打开文件袋看到是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1年底的一天陈锡轩到广州时到我家拜访我,带来一盒虫草送给我,虫草我没有认真查看,不知道具体重量。2011年有一次在省财政厅我的办公室里陈锡轩给了我两个信封对我说是两份报告,我没有问是什么报告,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分别装了现金1万元人民币和现金2万元人民币,共3万元。2011年的某天,陈锡轩到广州跟我联系,约我中午两个人在省财政厅附近北园酒家吃饭,饭后陈锡轩将事先装好现金的人民币6万元的大文件袋放进我的提包,说送一个材料给我,我没有问是什么材料就放下了。2012年1月初,陈锡轩到广州住在广州大厦,晚上我在外面吃饭,吃完饭陈锡轩说他想见我,我就让他在广州大厦北门等我,我开车到后.让陈锡轩上车聊一聊,陈锡轩拿了一个礼品袋上车,当时陈锡轩说些感谢我的客套话,我回到家打开礼品袋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面额100元) 2012年临近春节的一天,陈锡轩到广州约我吃饭,由于他到广州时已经过了吃晚饭时间,我自己也和其他人吃过饭了,就约陈锡轩在广州大厦2楼见面,见了面他说给我带来一些土特产,用礼品袋装好,我拿回家发现是2盒虫草,虫草我没有认真查看,不知道具体重量。2012年3月的一天,陈锡轩到广州出差,住在广州大厦,陈锡轩说想拜见我,我让他在酒店房间等我,我到他房间后,我们聊了两句,陈锡轩拿出两个信封,说是给我两份文件材料,我没有问是什么材料,我由于没带皮包,所以我就随手拿起其中一个信封,并从里面拿出一扎钱放进裤袋,跟陈锡轩说意思意思就行了,接着我也就离开了,这一扎钱是1万元人民币。当天晚上,陈锡轩又找到我侄子危展业,对危展业说有一份材料要交给我,让危展业到广州大厦找他,然后把一个信封交给危展业,让危展业拿到我家转交给我。危展业交给我后,我看了看,信封里面装有3万元现金,我认为这3万元应该是当天晚上我没有拿走的钱,陈锡轩通过危展业又送给我。2012年6月的一天,陈锡轩到广州顺便到我家拜访我。他来时拿了下个礼品袋到我家后把礼品袋放下来,聊了两句就准备离开。我知道陈锡轩又送钱感谢我,我坚决不肯收,一定要陈锡轩拿回去,后来陈锡轩就把钱带回去了。2011年3、4月份,我有一次在惠州开会的时候碰上陈锡轩,当时我跟他说,能否弄一台车来开。陈锡轩当场表示可以,并问我什么车比较适合。我表示大众途观SUV比较好,让危展业把车子取走了,并一直由危展业使用。直到20125、6月份,我知道省纪委在调查我之后,我就告诉危展业要把车子退回去,同时打电话给陈锡轩,让他出来广州,告诉他车子不用了,让他跟危展业联系,把车子拿回去。退车的具体情节是危展业与陈锡轩联系进行的,我并不清楚。2006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陈锡轩都会到我办公室送3000元红包给我,是用信封装着;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也都送,数额是提高到每次5000元,也是用信封装着,送到我办公室的。以上5年陈锡轩一共送了2.1万元给我,我想陈锡轩的目的是为了和我加深感情。除此之外我和陈锡轩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了。以上陈锡轩送给我的现金、虫草,除了最后一次10万元没有收下外,一共收取他送的现金人民币46万元,虫草4盒,另外还有一台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大众途观SUV车。(2)证人方某1证言:2011年6月份,陈锡轩打电话给我,说他会打一笔钱给我,要我帮他购买一辆车,并说在广州有人会跟我联系,一起去买车。2011年6月16日,陈锡轩在汕头中区支行将购买车辆的钱一共305000元人民币存到我卡号是62×××92的交通银行卡上。第二天,有一个叫方某2的人(在此之前我并不认识方某2,自从买车以后,有过几次联系,所以后来我知道方某2是广州体育学院的老师)用139××××1125的电话打给我,约好了在跑马场上海大众的专卖店碰头。我去到跑马场汽车店的时候,方某2已经到了。我到了以后,方某2提了一部灰色的大众途观汽车,价格要301000元人民币,我就用交行的卡刷卡付了款,然后我就离开了,剩下的办手续全部由方某2去操作。购车剩下的4000元人民币在后来陈锡轩到广州时,我用现金还给陈锡轩了。(5)证人翁某证言:2011年6月份的一天,陈锡轩来到汕头,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汕头中山路和龙眼路交界的红绿灯路口等。我去到约定地点,陈锡轩开车过来,我上了陈锡轩的车后,陈锡轩问我哪里有交通银行。我告诉他这边附近就有一间。于是由陈锡轩开车,我带他到汕头中山路和龙眼路交界中区大厦那的交通银行。在车上,陈锡轩拿给我一个装有钱的黑色塑料袋,并拿给我一张写有姓名和账号的纸条给我,要我帮忙把钱汇到这个账号。我记得账号的户名是“方某1”,然后,陈锡轩在交通银行外面等我。我自己一个人进去交通银行将汇钱,在汇款的时候,银行营业员告诉我这个账号是广州交通银行的账号。在银行数钱的时候,我才知道总共汇了三十万左右人民币。我汇完钱后,我出到交通银行将汇款回执拿给陈锡轩并告诉陈锡轩钱汇了。后来,我自己坐摩托车离开。(6)证人方某2证言:2011年3、4月的时候,我的朋友陈锡轩找到我,说他想买台上广州牌号的小汽车。陈锡轩问我是否愿意提供身份证,以我的名义购买一台小汽车供他使用,购车款他会支付,考虑到我是他朋友就同意了。到了2011年6月份左右,陈锡轩的另一个朋友方某1打电话给我,说陈锡轩委托他协助我去买车,购车款已经准备好了,车也挑好了。我就和方某1约好时间去广州“跑马场”的一间车行办理购车的具体事宜。到了之后我才知道要购买一台灰色的大众途观小汽车。方某1付完购车款后,由于不能提车,我和方某1就走了。到了约定提车的日期,我和陈锡轩一起到车行提车,拿到车之后,陈锡轩把车子开走了,我就自己离开了。该车车身加上牌,总共花了33万元。车被陈锡轩开走后,我就没有见过,知道今年暑假前大约6月份左右,陈锡轩突然找我,说这台车他目前用不上,暂时放在我这里。2012年8月底,省纪委找到我,把车开走了。3、书证物证 (1)被告人陈锡轩的户籍资料及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陈锡轩基本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陈锡轩退赃款人民币64万元。(3)广东中月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申请广东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滚动计划项目申报材料。(4)广东中月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5)广东中月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发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材料。(6)揭阳市绿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10年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发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材料。(7)揭阳市绿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2011年度省财政产业技术研发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8)揭阳市绿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中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9)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申请2011年度省财政产业技术研发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10)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申请2010年广东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滚动计划材料。(11)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申请2010年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12)广东中月电子有限公司、揭阳市绿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3)省财政安排揭阳市有关企业财政资金提供取证资料汇总表、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材料。(14)上海大众途观汽车购车资料。(15)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锡轩有自首情节。4、视频资料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陈锡轩的同步录音录像九个付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锡轩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锡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相关人员请托,并通过其与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某的私下关系,帮助请托人申请获批财政专项资金,事后出面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其虽将大部分的收贿款分给危某,但在案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不是从犯。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锡轩任职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表现良好,其本人身体有病,家中有高龄父母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经查,被告人陈锡轩2005年任职揭阳市财政局副局长以来,对揭阳财政事业有所贡献,已得到相应的荣誉和待遇。然而,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被告人陈锡轩身体有病,家中有高龄父母需要照顾,本该洁身自爱、孝敬父母,却以身试法,严重触犯刑律,其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辩护所提上述意见,可作酌情考虑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锡轩具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退清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危金锋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锡轩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锡轩有自首情节以及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被告人陈锡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彭朝城审判员:余国清
书记员:谢建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