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龙门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住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建设大厦**,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5日被逮捕,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再次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三新、郭永芳,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前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丛西审判员:黄小明审判员:何应开
书记员:李江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