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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沈晓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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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晓强,男,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8月至案发任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2013年6月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凌春、马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晓强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晓强及辩护人段凌春、马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8月起被告人沈晓强担任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校长兼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利用干部人事调整、教师调动、学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000元,并为他人在人事调整、拨付工程款、协助办理土地清障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该16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8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田家林小学教师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2、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建筑队工头王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1张。3、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分别在办公室或家中,先后5次收受安丘市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60000元、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5张计5000元。4、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田家林小学教师韩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5、2011年8月、2011年底及2012年底,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安丘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尹某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面值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2张计2000元。6、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某甲所送“中百”或“银座”购物卡17张,价值共计17000元。7、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城关小学教师马某乙所送“中百”购物卡3张,价值共计3000元。8、2012年七八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天津远洋公司退休职工亓某为其从事教师的儿媳调动工作所送现金10000元。9、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沈晓强在家中,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中学教师都某所送现金10000元。10、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安丘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乙所送现金共计4000元。11、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幼教辅导员孙某所送现金10000元。12、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晓强在办公室,收受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中学副校长、副书记肖某所送现金1000元。另查明,本案侦查期间,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沈晓强之妻黄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四笔存款共计185000元予以冻结,该四笔存款存入时间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 (1)被告人沈晓强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安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安丘市兴安街道中心学校的单位性质;(3)安丘市教育局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晓强任职情况;(4)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被告人沈晓强被动归案经过;(5)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沈晓强之妻黄某存款被冻结。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甲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春节前送给沈晓强1万元“银座”购物卡,2012年仲秋节前送给沈晓强2000元“中百”购物卡,2012年底送给沈晓强5000元“银座”购物卡。2010年5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兴安小学教学楼工程,兴安建工中标承建,工程总造价480万元,6月开始施工,2011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竣工时兴安教管办只付给300万元工程款,还有180万元工程款没付,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要回剩余的工程款需要沈晓强的帮助。在沈晓强帮助下2011年年底兴安教管办又付了40万元工程款,为了及时顺利的将剩余工程款要回,所以才借过节之际送给沈晓强上述购物卡。2009年10月沈晓强往青云花园搬家时,送给他600元,2011年、2012年,每逢10月27日我父亲生日,沈晓强都来给我父亲过生日,每次给我400元作为贺礼,另外2012年5月我搬家时,他给我600元。上述三次共计送给沈晓强17000元购物卡跟过生日、搬家没关系,如果是正常朋友走访不会给他那么多,最多也就1000元,给他送购物卡主要是因为承包建设兴安小学教学楼工程;(2)证人李某甲证实,其是安丘市汶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中秋节送给沈晓强5000元“中百”购物卡,因为2010年5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育英中学教学楼,其挂靠安丘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后由其具体组织施工建设。因工程款由兴安教管办拨付,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要工程款、监督建筑质量都需要沈晓强的帮助和照顾,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所以借仲秋节送给他购物卡。2011年春节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因为2011年春节前育英中学教学楼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按照合同规定需要拨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十(大约270万),但兴安教管办只付给60万元,我想沈晓强帮忙再付部分工程款,才借春节送给他现金。2011年中秋节送给沈晓强20000元现金,因为2011年8月26日育英中学教学楼竣工交付使用,兴安教管办还有280万左右工程款没有付,剩下的工程款需要沈晓强签字才能申请到上级的资金,为了能顺利及时的将余下的工程款付给我,同时以后兴安教管办再有工程继续得到沈晓强的照顾,所以借仲秋送给他现金。2012年春节送给沈晓强20000元现金,因为2011年11月安丘市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我挂靠安丘市华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2012年春节前工程主体建成,按照合同规定兴安教管办需要拨付给我140多万元,但是兴安教管办只给了一部分,工程款的拨付需要沈晓强的关照,为了能顺利将剩余的工程款要回,同时感谢沈晓强在2011年年底又给我拨了60万元育英中学工程款,所以借春节送给他现金。2013年春节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因为我建设的兴安育英中学教学楼和2011年8月承建的兴安中心幼儿园工程到现在兴安教管办还没有全部付清,总共还欠我230万左右,为了让兴安教管办利及时将余下的工程款付给我,所以借春节送给他现金;(3)证人李某乙证实,其是潍坊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兴安街道党工委招标建设和平学校,10月我们公司中标承建和平学校教学楼北标段,兴安街道承担绝大部分工程款,另一部分工程款需要通过兴安教管办报到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最后报到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给我们。上级规定学校工程,财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拨付,2011年教学楼建到一层时,我填了施工进度表报到兴安教管办,申请上级财政补贴,沈晓强任兴安教管办主任,他都及时给签字办理,尽快报到安丘教育局,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拨付上级财政补贴,为感谢沈晓强在上级财政补贴拨付方面的照顾,同时为了继续和沈晓强搞好关系,以后能申请到其他的剩余财政补贴,所以2012年春节前借过年送给沈晓强2000元现金。2012年5月,和平学校教学楼北标段主体工程完工,我再次填了施工进度表报到兴安教管办,沈晓强很快签字报到教育局,我顺利得到剩余的上级财政补贴,为感谢沈晓强的帮助,所以在2013年借春节送给沈晓强2000元现金;(4)证人王某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建筑队工头。2009年9月的一天,我到沈晓强办公室,说建设的阡里小学教学楼完工了,以后需他多帮忙,就将一张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放在他办公桌上。因2009年4月兴安教管办招标建设兴安街道阡里小学教学楼,我中标承建,9月教学楼工程竣工,兴安教管办只付给一部分工程款,沈晓强是教管办主任,为尽快顺利将余下的工程款结清,所以送给沈晓强购物卡。后来多次找沈晓强要工程款,沈晓强答应抓紧给我钱,2010年初兴安教管办把工程款全部付清;(5)证人尹某证实,其是安丘市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其从兴安教管办购买了大约4亩的土地,兴安街道韩家后一个姓林的人在这块土地上盖了厂房,为此兴安教管办起诉了姓林的人,法院判决拆除位于该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没有拆除,为此兴安教管办向法院交了一部分钱作为给姓林的人的补偿。虽然合同约定由我负责清障,但考虑到清障办手续需要兴安教管办的协助,就希望兴安教管办帮着催促法院执行,尽快将这块土地开发,沈晓强任兴安教管办主任,需要他帮助和照顾,所以2011年8月送给沈晓强30000现金。2011年,我老家的一个小孩想到邻村王十里小学上学,但按照划片只能到白芬子小学,为了能让孩子到王十里小学上学,我就找沈晓强帮忙,在他帮助下,孩子去了王十里小学。为感谢沈晓强的帮助,所以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底各送给他1000元“中百”购物卡,共计2000元;(6)证人孙某证实,沈晓强是其领导。2013年4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是为了我承包的白芬子(现在属于兴安街道)幼儿园的事。白芬子幼儿园是1997年白芬子镇投资开办的公立幼儿园,其在2005年承包了该幼儿园。2013年农历正月初九晚,沈晓强打电话称有人举报既干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又干教管办辅导员,让选一样。沈晓强建议只干辅导员,其就同意了。沈晓强称教管办将把幼儿园收回统一管理,其虽然舍不得,但还是勉强同意了。2013年3月的一天,沈晓强称把承包幼儿园后购买的东西折旧,给一定的补偿,其因承包后投资很大,不同意这种方案。后来赵某转达沈晓强的意见,称等这一学期结束后再考虑收回。其认为这种方案比较好,为了感谢沈晓强的照顾,才送给沈晓强1万元;(7)证人赵某证实,其是安丘市兴安街道教管办工会主席。2013年春节开学之后不久的一天,沈晓强称有人向安丘教育局举报孙某既在兴安教管办担任幼教辅导员,又承包幼儿园,不符合规定,教育局让收回来,让跟孙某谈谈,征求一下她的意见。其就把兴安教管办决定收回幼儿园一事告诉了孙某,孙某表面上同意,但提出条件是将这几年投的钱38万余元退还给她。其对沈晓强汇报,沈晓强不同意付款,但可以折旧补偿,其把该方案告诉了孙某,孙某不同意。今年4月的一天,沈晓强又称孙某已收了一学期的幼儿园管理费,等过了暑假之后再收回,暑假之前让孙某继续经营。其就该方案告诉孙某,孙某表示同意,直到沈晓强案发,这件事就没再操作;(8)证人鞠某证实,其是东埠中学内退老师。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亓某到沈晓强家,为亓某儿媳妇调动工作找他帮忙,临走时亓某给了沈晓强一个信封,里面有一封信和一个银行卡。因为沈晓强是兴安街办教管主任,给他银行卡为亓某儿媳妇调动工作让他帮忙;(9)证人亓某证实,2012年大约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鞠某到沈晓强家,为其儿媳妇的调动工作找他帮忙,临走时其给了沈晓强一个信封,里面有一封信和一个银行卡,银行卡里存了1万元钱。因为沈晓强是兴安街办教管主任,给他钱是为将其儿媳妇从白芬子学校调到市里来。2013年5月份其和鞠某还到沈晓强办公室过问此事,因去年没有办成,希望今年尽快办理调动;(10)证人都某证实,其在2012年9月给沈晓强10000元。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其到沈晓强家中,称想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让先等等,想调动的人比较多,到时候再看。因调动由兴安街道教管办决定,沈晓强担任兴安街道教管办主任,为了尽快顺利的调到城区来,才送给沈晓强10000元现金;(11)证人韩某甲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韩城到沈晓强家中,称想从白芬子小学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说到时再说。其走时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沈晓强家茶几。因调动由兴安街道教管办决定,沈晓强担任兴安街道教管办主任,在教职工调动方面沈晓强有很大的决定权。2012年暑假,兴安教管办通知我去兴安街道红军小学值班看大门,10月份正式把我从白芬子小学调到田家林小学任教;(12)证人韩某乙证实,2011年7月的一天,韩某甲称想从白芬子小学调到城区学校,因和沈晓强不熟悉,让其陪他找沈晓强。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领着韩某甲到沈晓强家,韩某甲把自己想调到城区学校的想法对沈晓强说了,在走时韩某甲将一个信封放在沈晓强家的茶几上;(13)证人刘某证实,2009年8月的一天早上,其到沈晓强家称想调到离城区近的学校,沈晓强称想调动的人比较多,到时再看。其在走时将装有2000元现金和一份调动申请书的一个信封放在沈晓强家茶几上。2012年暑假,兴安教管办通知其去兴安街道红军小学值班看大门,2012年10月份正式把我从王十里小学调到田家林小学任教;(14)证人马某乙证实,2012年5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的办公室,送给沈晓强“中百”购物卡共3张,每张面额1000元。其称在工作调动上让沈晓强多帮忙,沈晓强答应尽量帮忙。沈晓强是兴安教管办主任,兴安很多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调动和升迁沈晓强有很大的决定权。为了顺利调到城区学校工作,送给他购物卡,后来在沈晓强帮助下2012年9月份我被调到城关小学任教;(15)证人肖某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其到沈晓强办公室,感谢他的提拔,并将一个装着1000元现金的红色硬纸袋放在沈晓强桌子上。因2013年3月底赵某代表教管办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的园长,其表示同意去,并填写了拟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备案表。其认为沈晓强是教管办主任,在提拔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一事上起了重要作用,为感谢沈晓强,同时考虑到以后任白芬子中心幼儿园园长后,需要和沈晓强搞好关系,在工作方面得到沈晓强的照顾,所以送给沈晓强1000元现金。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沈晓强在侦查机关供述,多次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证实收受的赃款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沈晓强作为建筑工程发包方及学校校长、教管办主任,在工程款拨付上具有特定职权的条件下,收受建筑工程施工方财物时,行贿人口头上虽未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作为具有利益关系的被告人与行贿人都明知行贿的具体目的和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李某甲、马某甲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尹某、李某乙、孙某、肖某款物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在被依法传唤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坦白态度较好,且已冻结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供述其受贿所得赃款均用于家庭消费及日常开支,被告人之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185000元,存入时间亦在被告人受贿犯罪期间,故本院确定对其中的80000元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晓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被没收的个人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之妻黄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存款8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沈晓强其他受贿赃款8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建芳审判员:李芝旭人民陪审员:范声芳

代理书记员:刘奕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