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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素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淮刑初字第0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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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素兰,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2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12月6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6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现在家。指定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素兰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素兰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怀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怀远县大洪山林场刘某1等十三家个体采石经营户为了使采石厂顺利经营,共同出资,由刘某1到怀远县林业局疏通关系。2005年至2006年,刘某1和吴某利用春节、中秋节的机会,分四次每次5000元,给时任安徽省怀远县林业局局长的张某(系被告人黄素兰丈夫,已判刑)送现金合计2万元。其中,被告人黄素兰在张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明知刘、吴二人送钱意图,三次共收下现金合计15000元。案发后,赃款15000元已由被告人黄素兰的丈夫张某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素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吴某、刘某1、成某、周某1、李某1、刘某2、刘某3、李某2、周某2、刘某4、刘某5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工作证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素兰利用其丈夫张某担任怀远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素兰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黄素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黄素兰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素兰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小会

书记员:胡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