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沈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蜀刑初字第003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5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志远,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郭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2、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人沈某个人承包浙江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片区的市场业务,自负盈亏。2006年9月,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对安徽报业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沈某找到时任该集团基建办主任的刘某(另案处理)在投标过程中对其予以关照,使得诸安公司顺利中标。2007年2月,沈某为表示感谢,为刘某支付了15.68万元的购车款,刘某予以接受。2013年5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沈某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次日交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押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经营承包合同,安徽报业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动车购买发票,车辆登记信息,任职文件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临时羁押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寻求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关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季峻峰代理审判员:倪娜人民陪审员:何妨

书记员:郑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