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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伯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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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伯辉。2012年7月27日因本案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项子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伯辉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代理检察员张国宏、被告人李伯辉及其辩护人项子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伯辉在担任温台沿海产业带临海市东部区块(以下简称东部区块)管理委员会主任时,临海市楚升远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升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立新承包的位于东部区块内养殖场,为求得李伯辉对养殖场征地补偿政策处理方面的关照,在李伯辉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德馨家园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李伯辉予以收受。2、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伯辉在担任东部区块管理委员会主任时,楚升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立新为了感谢李伯辉对其公司在政策处理方面的关照,及能早点拿到剩余的补偿款,再次到李伯辉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李伯辉予以收受。后李伯辉在楚升远有限公司领款单上及时签字,使其旋即领到补偿款。3、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伯辉在担任东部区块管理委员会主任时,中国旺康控股集团董事长孙坚为求得李伯辉对其在东部区块投资的相关企业给予的关照,同时亦想与李伯辉搞好关系,孙坚在杜桥华吉宾馆一房间送给李伯辉人民币5万元,李伯辉予以收受。4、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伯辉在担任东部区块管理委员会主任时,临海商人陈德顺为今后承包东部区块南洋涂泥沙吹填项目时得到李伯辉的关照,在李伯辉东部区块管委会的办公室里送给李伯辉建设银行银联卡1张(内有人民币2万元),李伯辉予以收受。案发后,该银行卡已被扣押。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李伯辉被传唤到案,其亲属为其退出赃款35万元。归案后,被告人李伯辉检举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余罪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余罪强奸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北洋盐场地承包合同书、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领条、行贿人林立新、孙坚、陈德顺的供述、证人项某、李某甲、陈某、金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立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伯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次收受贿赂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伯辉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2人余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已退出全部赃款,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伯辉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伯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没收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陶厘聂人民陪审员:朱正飞人民陪审员:王冬彩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