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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6秦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让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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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宏滨代理审判员:李晨勇代理审判员:李彪

书记员:陈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