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7年5月7日出生。2013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未发生交通事故,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书记员:曹姗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