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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让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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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男,1974年4月8日出生。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宏滨

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