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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让刑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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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彪

书记员:徐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