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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碑刑初字第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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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曾用名武新忠,无业。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欣

书记员:王巧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