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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小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吴刑初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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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虎,男,汉族。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高小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在案发后被告人高小虎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000元,并已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吴起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案件照片、吴起县交通警察大队吴公交(2012)1004号事故认定书、西公交鉴检字(外)(2012)第1092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被告人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被害人谅解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虎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驾车及乘车人员受伤。经抽血化验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为176.14毫克,属醉酒驾车,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小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石景云

书记员:许艺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