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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丰刑初字第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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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3)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郭某某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郭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郭某某醉酒撞车后昏倒,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将郭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郭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图,不能构成自首,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书记员:宋晓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