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胜天(绰号疯癫仔),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屏南县。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胜天犯危险驾驶罪、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胜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胜天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胜天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达8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胜天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胜天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1)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郑胜天犯滥伐林木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郑胜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其以前所犯滥伐林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郑胜天未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建华人民陪审员:陈文人民陪审员:薛荔
书记员:陈臻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